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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5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278號 原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方怡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惠禪 訴訟代理人 宋萍芳 被   告 金品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兼 被 告 楊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所 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一項,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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