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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5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51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佳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緻品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 柒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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