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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6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683號 上 訴 人 中國美旗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之7 法定代理人 葉美麗           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菲指標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北簡 字第668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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