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683號
上 訴 人 中國美旗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之7
法定
代理人 葉美麗
3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菲指標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北簡
字第668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