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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682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6822號 原   告 丰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貴 被   告 承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 68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91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於超過新台幣拾萬元部分,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 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為第三人「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啟迪科技公司 )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3日在新竹市 ○○路○○○號8樓之1 施作「1K、100K無塵室空調工程」承包 廠商,被告為原告之下包商,曾因該工程糾紛經新竹縣竹北 市調解委員會於99年11月18日以99年民調字第 548號調解書 調解成立,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核字第1902號)於 99年11月25日核定在案,原告同意給付被告第一階段工程餘 款新臺幣(下同) 6萬元,由原告在同年12月10日前開立同額 支票交予被告,其餘10萬元該工程教育訓練10日內完成後 一個月內驗收完成再給付被告,另保固款43,500元則於驗收 後 2年內返還被告。被告未完成教育訓練,係原告法定代 理人代被告完成教育訓練,且系爭工程 2年保固期間亦未屆 滿,被告竟持前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向本院 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49161號)聲請強制執行,原告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9161號 強制執行程序云云,並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核定之調解書、99年12月31日啟迪科技公司工程教育 單及100年1月13日e-mail要求提供無塵室驗收文件( 溫溼度 表頭相關精度證明報告書 )等影本佐證。被告辯稱略以:系 爭工程教育訓練已於99年12月31日完成,且原告已將系爭工 程交予業主(啟迪科技公司)驗收使用並領取工程款,卻拒絕 給付被告工程款,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二、經查: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並未完成系爭工程教育訓練,卻 又自認已經代被告完成教育訓練,載明筆錄在卷,況查 系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定之調解書,並無必須由被 告完成教育訓練之記載,且啟迪科技公司100年1月13日 索取無塵室驗收文件(溫溼度表頭相關精度證明報告書) e-mail函載明其目的是為「以方便潔淨室後續驗收」使 用,有原告提出之e-mail影本在卷可稽,原告理應依系 爭調解書內容給付被告 100,000元無疑,原告請求確認 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9161號執行事件就該 100,000元 部分之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不能准許。至於原告請求 確認系爭工程保固款43,500元債權不存在部分,因系爭 工程係於99年12月31日始完成教育訓練,縱然系爭工程 同日經啟迪科技公司完成驗收, 2年保固期限亦未屆滿 ,被告主張保固款僅係約定2年內給付2年後給付之 辯解不足採信,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保固款43,500元債權 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 論述,併予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鍾 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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