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碧
訴訟代理人 蘇舜煜
林松城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振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勝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關於原告所施作之油漆工程與
系爭停車塔置車板原有油漆顏色是
否相符,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