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碧
訴訟代理人 蘇舜煜
林松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047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