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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7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碧 訴訟代理人 蘇舜煜       林松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04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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