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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7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217號 即 原 告 李張桂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殿傑及貝爾網站國際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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