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217號
即 原 告 李張桂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殿傑及貝爾網站國際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