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009號
原 告 鼎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妙霙
訴訟代理人 蘇竣明
被 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志朗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