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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8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679號 原   告 鈴鹿重機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被   告 李建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第16條:「乙方 承租車輛期間如有車輛損壞/ 失竊/ 事故/ 違規,或附帶物 件遺失/ 損壞,以及行違法事件者,乙方願負所有賠償及刑 事責任,不得異議,並且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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