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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聲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丰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貴 相 對 人 承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拾肆萬叁仟伍佰元為債務人擔保後,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49161號給付工程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68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 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0年度北簡 字第6822號 )願供擔保請求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9161 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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