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何美玲
相 對 人 綠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小鳳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
壹拾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民法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以九
十九年度北勞簡字第十號、九十九年度勞簡上字第四四號判
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926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71,889元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119,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