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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鼎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妙霙 上列原告因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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