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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補發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胡麗華 代 理 人 周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補發股票等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標的價額,並補 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補發股 票等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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