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胡麗華
代 理 人 周秀華
上列
聲請人因與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補發股票等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
本件標的價額,並補
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
系爭補發股
票等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