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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峻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敦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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