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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桂記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珠 上列原告因與佳達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原 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北調字第821號調解不成立後,原 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 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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