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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賴承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佳客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 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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