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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林政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補 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陳報系爭股 權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其起訴程式尚有 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二、次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 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 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 1 項第 1款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告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 基本資料。乃一併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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