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
代理人 潘思源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文龍等人間鑑定
不動產經界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捌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
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萬元,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叁佰貳拾捌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