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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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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鑑定不動產經界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潘思源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龍等人間鑑定不動產經界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捌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 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萬元,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叁佰貳拾捌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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