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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8,225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調解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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