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法定
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8,225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調解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