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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羅李阿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零貳拾萬貳仟伍佰零叁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 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   ○○段四小段49-1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9,000元×面積2   01.14平方公尺=31,981,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   ○○段四小段49-2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0元×面積402.28平方公尺=   63,962,520元。 三、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   ○○段四小段58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503元×面積192.41平方公尺=   32,229,252元。 四、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   ○○段四小段58-1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232元×面積131.73平方公尺=   22,029,471元。 五、以上合計為150,202,503元(31,981,260元+63,962,520元+3   2, 229,252元+22,029,471元=150,202,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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