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張麗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品工藝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