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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張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品工藝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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