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旭威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子德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捌佰伍拾肆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4,500元x12月÷10%=18,54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