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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旭威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德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捌佰伍拾肆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4,500元x12月÷10%=18,54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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