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調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調字第24號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 於100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