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北調字第24號
法定
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
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提出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
於100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