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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司北調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北調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金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辰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債權之債權證明 文件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原本。 理 由 一、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 本或影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當事人對於聲 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 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司法事務官得逕以顯無調解必要 為由,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公司法第369-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慶澧股份有限公 司、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有半數以上董事相同,依公司法 規定推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又為避免關係企業間有製造假 債權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 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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