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北調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金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明辰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
本件債權之債權證明
文件及
債權讓與證明書原本。
理 由
一、調解,依
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
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
本或影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
持有或出資者。 當事人對於聲
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
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
司法事務官得逕以顯無調解必要
為由,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公司法第369-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慶澧股份有限公
司、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有半數以上董事相同,依公司法
規定推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又為避免關係企業間有製造假
債權之情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
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