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北調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吳俊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法商賽諾菲安萬特公司、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葛蘭素史克藥廠台灣
分公司、台灣曼秀雷敦股份有限公司、羅
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亞培股份
有限公司、虎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泰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理律
法律真務所-劉騰遠
律師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又如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
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狀未表明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
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