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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司北調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北調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吳俊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法商賽諾菲安萬特公司、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葛蘭素史克藥廠台灣分公司、台灣曼秀雷敦股份有限公司、羅 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亞培股份 有限公司、虎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泰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理律 法律真務所-劉騰遠律師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又如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 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表明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 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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