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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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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保險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傑永省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 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萬陸仟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三二第二項、第四四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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