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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勞小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詩韻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命工場創藝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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