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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勞小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雷國泰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耘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易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路○○○ 巷○○號,有 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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