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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勞簡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錡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峰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陸 佰元,應徵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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