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濤濤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江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桂蘭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