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許雅惠
洪兆宣
張瑋珊
陶若瑤
兼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徐國珍
被 告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博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容容 住臺北市○○區○○路4段235
號12樓之3」、「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區○○路4段184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住新北市○○
區○○○路○段○號28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
序
準用之。
二、查陳容容、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擔任被告公司
董事,
嗣於101年6月27日辭任,有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在卷
可稽,則陳容容、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
非被告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等聲請更正
本件判決,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