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志鵬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吳琪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段○○○巷
○號二樓之七,有原告提出之被告
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