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樹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麗琴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肆拾伍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