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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勞簡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麗琴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肆拾伍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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