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齊瑞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拾叁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仟壹
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
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