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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勞簡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齊瑞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拾叁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 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 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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