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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勞簡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倪韋棠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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