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福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瓊瑤
原 告 范長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家瑋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伍
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