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耳創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廣告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共計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