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6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道平
被 告 魏傳賢
甲天下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
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附卷可稽
,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