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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6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被   告 魏傳賢       甲天下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 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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