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3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程程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翔交通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仟
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