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羚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麟及葉逸朋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14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