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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羚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麟及葉逸朋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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