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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1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易海倫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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