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宜晏
訴訟代理人 羅耀明
被 告 巨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祖安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十日前出具
準備書狀提出每月各關鍵字日報表,被告應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前提出
答辯狀載明支付奇摩關鍵字搜
索費用之
期間與證據方法,並均應將
繕本逕送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