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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訴訟代理人 羅耀明 被   告 巨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祖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十日前出具準備書狀提出每月各關鍵字日報表,被告應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前提出答辯狀載明支付奇摩關鍵字搜 索費用之期間與證據方法,並均應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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