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606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精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