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小字第1610號
原 告 萬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昭源
訴訟代理人 蘇炳煌
被 告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Rados.
上述
當事人間給付倉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