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801號
原 告 劉炳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空南三村管理委員會等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