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801號
原 告 劉炳南
被 告 宏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濟成
兼上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高緒傑
被 告 空南三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青峻
訴訟代理人 王平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
二時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關於原告追加被告高緒傑及其
訴之聲明,仍有確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