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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1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林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 臺幣伍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反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肆 佰壹拾伍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合計新臺 幣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 十二第二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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