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林明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
臺幣伍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
反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肆
佰壹拾伍元,各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合計新臺
幣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
十二第二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