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零叁 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