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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林錦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之 32,並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1 月7 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於102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 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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