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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49號 原   告 寶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賢 被   告 寰達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寰達興實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里○ ○街○○巷○○號1樓,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雖記載為寰達興業有限公司林振仁先生 ,經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敘明被告為何人,原告嗣敘明以寰達 興實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 故本件之被告為寰達興實業有限公司,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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