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49號
原 告 寶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瑞賢
被 告 寰達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寰達興實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里○
○街○○巷○○號1樓,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雖記載為寰達興業有限公司林振仁先生
,經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敘明被告為何人,原告
嗣敘明以寰達
興實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考,
故本件之被告為寰達興實業有限公司,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